2010-12-22 22:00:04
作者:admin
直指,黃光裕,商業,腐敗,文化
國美集團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曾3度問鼎中國首富,但這個傳奇人物現在卻淪落到身陷囹圄的境地。這起案件本身所引發的各種效應仍在發酵,海內外媒體這兩天都對此案表現出莫大的關注度,從不同角度對此案進行了解讀。
三罪并罰被判14年
據新華社報道,5月18日,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國美電器有限公司、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、黃光裕依法作出一審判決,認定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犯單位行賄罪,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和120萬元;認定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,判處有期徒刑8年,沒收財產人民幣兩億元,犯內幕交易罪,判處有期徒刑9年,罰金人民幣6億元,犯單位行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兩年,三罪并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,罰金6億元,沒收財產兩億元。
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:2007年9月~11月,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,非法兌換港幣8.22億余元。2007年4月~9月,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(控股)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董事,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、置換事項期間,指使他人使用其實際控制的85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,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.15億余元。至上述資產重組、置換信息公告日,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.09億余元。此外,2006年至2008年間,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為給該兩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,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余元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黃光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,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,情節特別嚴重;黃光裕身為證券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,在信息公開之前買入相關股票,情節特別嚴重,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;黃光裕為給國美公司、鵬房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,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,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亦構成單位行賄罪,國美公司、鵬房公司、黃光裕單位行賄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黃光裕的罪與罰
《泰晤士報》還稱他是貧困農民的兒子,上世紀80年代在街頭的一個小店賣收音機和手表。
臺灣《英文中國郵報》19日報道說,在黃光裕被捕前,媒體對他充滿敬佩,甚至說他是“中國的薩姆·沃爾頓”(沃爾瑪創始人),他白手起家,通過極精明的資本運作,在短短時間內一躍而成為大富豪。
財經作家吳阿侖2005年曾寫過一本關于黃光裕的書籍,他在18日接受《紐約時報》采訪時表示,黃光裕來自廣東,后來到內蒙古,那里幾乎所有的東西都短缺,這就是他比較初做生意的觀念:將東西從富余的地方倒騰到稀缺的地方。
《紐約時報》稱,對黃的判決終結了一個引人入勝的沉浮神話。2008年,中國媒體估計他有凈資產63億美元。而《福布斯》雜志則有更保守的估計,是27億美元。
英國廣播公司5月18日的報道引述新華社的報道說,他承認罪行,并與調查人員合作,所以從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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